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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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工生活注意事項
(一)移工放假外出原則:雇主應依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同意移工放假,
      不得禁止其放假,惟可協調移工避免於同一日集中放假。倘若移工
      須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照護時,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
      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給予防疫隔離假,並限制其不得外出
      或上班。有關移工放假原則,詳如附件 2。
(二)強化外出移工防疫宣導:雇主應提醒移工於放假外出或非上班時間
      外出時,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保持社
      交距離,室外 1  公尺,室內 1.5  公尺以上。於醫療照護機構(
      如:醫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公共運輸及特殊運具(如:車
      廂、船舶等),除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戴口罩之檢查、治
      療或活動以外,須全程佩戴口罩。如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於人潮
      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因工作密切接觸年長
      者或免疫低下者等情形,仍建議佩戴口罩。其餘室內場所、室內空
      間,可自主決定是否佩戴口罩。另可鼓勵移工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建置之「Line@ 移點通」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