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通告轄區內事業單位,於其受景氣因素影響 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並應 主動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下列機關;其縮減工作時間之實施期間或 方式有變更者,亦同: (一)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前項規定之通報案件,應督責事業單位確 實遵守基本工資及其他勞動法令之規定,並將處理情形副知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