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6 條之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之申請條件及受理方式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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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項:
(一)前經勞動部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核予績
      效認可之事業單位,其績效認可有效期間屆期者,得重新申請績效
      審查,並於屆滿日 45 日前提出。
(二)依前項重新申請績效審查並通過者,其績效審查通過之有效日期自
      前次經勞動部核發績效認可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三)前經勞動部依 106  年 3  月 7  日勞職授字第 1060200778 號令
      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第 26 點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經績效認可審定結果為未通過者,自審定結果送達
      日起滿 1  年,方得再申請績效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