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3 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提供下列協助措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一、辦理勞工退休準備與調適之課程、團體活動、個別諮詢、資訊及文宣
    。
二、辦理勞工退休後再就業之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諮詢及職業訓練
    。
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第一項各款補助額度,同一雇主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