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 三、房屋租金。 四、人事費。 五、業務費。 地方主管機關購置前項第一款及二款之設施設備,其採購及財產管理應依 有關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