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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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貸款申請人應為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
(二)未同時經營其他事業。
(三)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四)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五)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
    前項所稱所營事業,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設立登記。
(二)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完
      成立案登記。
(三)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依法完
      成稅籍登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