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措施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3
三、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受理失業
    (再)認定及失業給付等業務,申請人除親自臨櫃辦理外,於有下列
    情形之一時,亦得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網際網路等方式為之: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於任
      一行政區域提升至第三級(含)以上。
(二)其他於疫情期間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有防疫需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