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各部會辦理停業員工生活補貼計畫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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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事業之員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紓困法規,領取生活補貼:
(一)所屬事業受中央政府命令、公告或通知而停業。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法規之規定審認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