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處理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事件裁罰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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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違反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指臺灣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
    人力仲介業務之行為。
    前項所稱人力仲介,指促成委任人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而進行介紹或提
    供機會之媒介居間行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