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審查作業原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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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正原則:「國際技能競賽暨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得免技術士技
    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全國身
    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及「全
    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
    表」等 3  項對照表修正原則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尚未納入免術
      或新開辦之技能競賽職類,於競賽結束後 1  個月內提出競賽資料
      送審。
(二)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尚未納入免術或新開辦之技能競賽
      職類,於競賽結束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將競賽資料函送本中心審查
      。
(三)已納入免術之技能競賽職類,如技能競賽之技能範圍或技能檢定之
      職類規範有重大修正時,於事發後 1  個月內,重新送審。
(四)清查適用年度,將免術科測試已逾時效,或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已
      停辦,則予以修正刪除。
(五)因應技能競賽及職類名稱變更,配合修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