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人員,應以其雇主或受領勞務者為投保單位,參加本
保險。
前條第二款人員,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