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應於各該保險給付之範
圍內,依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及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一、傷病給付、失能一次金給付、喪葬津貼、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及失
    蹤給付:本法所定各項之給付基準。
二、失能年金:本法所定同一失能程度失能一次金之給付基準。
三、遺屬年金:本法所定遺屬一次金之給付基準。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勞工於該投保單位任職期間之月薪資總額,依本
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