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如下: 一、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二、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三、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