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第 3 條
被保險人從事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作業,其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
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
,被保險人得逕向保險人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