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且任一性 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董事,應均由本部遴聘之。 第一項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應具備職業安全、職業衛生、勞工健康、 職業傷病診治、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及法律等相關領域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