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第 3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且任一性
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董事,應均由本部遴聘之。
第一項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應具備職業安全、職業衛生、勞工健康、
職業傷病診治、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及法律等相關領域專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