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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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安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災勞工(包括本國籍勞工及外國人)協助
    事項如下:
(一)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
      1.職災勞工個案管理服務:包括建立各單位橫向通報系統與服務窗
        口,依當地資源協調當地勞工志工、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及志願服
        務團隊支援職業災害個案關懷支持服務,並落實內部及外部督導
        制度,每月邀請外部督導召開督導會議至少一次,提升職災勞工
        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服務品質。
      2.職災勞工家庭支持。
      3.復工及心理諮商協助:
     (1)連結諮商心理師、心理諮商所等資源提供職災勞工及家屬心理
          諮商服務。
     (2)轉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供職災勞工職能復健服務。
      4.轉介就業服務及職業輔導評量等職業重建資源:發展職災勞工服
        務資源網絡,整合在地服務資源,建立轉介及聯繫管道,每年辦
        理職災勞工個案研討會、職災勞工及其家屬支持團體及人員教育
        訓練等各至少一次。
      5.勞動權益維護:
     (1)提供職災勞工及家屬勞動檢查機構之職業災害檢查初步分析表
          ,並協助和解成立前之專案律師諮詢。
     (2)提供職災勞工及家屬專案律師陪同和解服務。
     (3)提供通譯及翻譯資源服務。
      6.連結相關社福資源。
      7.每年召開區域性聯繫會議:地方政府進用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
        專業服務人員之人數,達五人以上者,每年召開區域性聯繫會議
        至少二次;四人以下者,每年召開區域性聯繫會議至少一次。
      8.依災保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職業災害通報管道獲取之職災
        勞工資訊,應於職安署規定期限內主動聯繫,各項服務應確實於
        職安署之職災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中,依職安署規定期限
        填報服務紀錄。
      9.按所進用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人數,每人每年至
        少開案服務四十五名職災勞工。
     10.辦理其他有關職災勞工及其家庭之協助事項,及職安署交辦事項
        。
(二)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
      1.辦理重返職場補助辦法所定各項津貼、補助事項之審核、發放、
        撤銷、廢止及陪同專家學者實地訪視查核等作業,各項作業應確
        實於職安署之職災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中,依職安署規定
        期限填報作業內容。
      2.辦理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相關說明活動,每年至少六場。
      3.辦理職災勞工於本部特約之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機構進行強化
        訓練評估與訓練之參訓補助審核及發放等作業。
      4.辦理其他重返職場補助辦法所定有關行政作業,及職安署交辦事
        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