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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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認可為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醫療機構,應於本部公
    告受理期間內,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備具下列書件送達職安
    署;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服務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五)開設職業醫學科門診證明影本。
(六)專業人員名冊(如附件三)及資歷證明文件影本(含師級證書及執
      業執照影本)。
(七)評估工具、設備設置證明影本及選項配置規劃(如附件四)。
(八)場地空間規劃說明(含平面圖及空間使用規劃)影本。
    前項應備書件,應依序裝訂成冊,備齊一式十八份,並以光碟交付或
    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出電子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