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零一條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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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規定,為所
    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投保手續,其勞工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
    災害,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
    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前項罰鍰,受處罰對象應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未依
    限繳納,經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
    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