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 (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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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約定工資給付日之合理範圍
(一)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工資計算週期及工資給付日,如
      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 15 日者,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
      位向前調整。
(二)本指導原則生效前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如早於前款所定期日,應從
      其約定,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延後。
(三)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轄區內訪查推動,輔導事業單位依下表所定期程
      ,逐年向前調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