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指引所稱皮膚有害物,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附表一之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 表,其符號欄註記「皮」字之有害物。 (二)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具有皮膚急毒性、腐蝕或 刺激皮膚及皮膚過敏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