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職類申請檢定資格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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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點從事現場工作經驗、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提送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職類技能檢定申請資格審議小組進行審
    查:
(一)取得之訓練時數或修畢學分證明,為前點所定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
      準以外之情形,並難以認定者。
(二)其他有疑義難以認定者。
    前項申請資格審議小組組成人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產業界、學界及題庫命製人員代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