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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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
    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且符合前點附表所定之
    適用條件。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