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認可審查:申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顧問機構)認
    可者,每一申請案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變更審查:顧問機構申請專任負責人、顧問人員或登記地址之變更者
    ,按次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顧問人員變更人數逾三人者,加收
    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第二款變更項目為申請已登錄之顧問人員註銷者,免收取審查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