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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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
    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聘用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