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調查專業人士之培訓對象如下: (一)中央、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併稱各級政府)推薦願意擔 任調查專業人士之現任或曾任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就業歧視評議 委員會委員、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委員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二)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或衛生福利部性騷擾調查專 業人才庫之人員。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願意擔任調查專業人士之專業團體代 表。 (四)各律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調查專業人士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