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3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地方主管
機關應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之二
第五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