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企(產)業工會及受僱勞工所屬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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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應以授課、實務演練、分組研討、導覽活動或本部製作
      影片賞析之方式辦理。
(二)辦理期間: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
(三)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不得低於三十人。
(四)課程時數:一日教育訓練,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二日教育訓練
      ,應安排九節以上之課程。授課節數之計算,每節為五十分鐘,連
      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五)課程內容:應包含二節核心課程及二節政策課程;核心課程及政策
      課程應依本部公告擇定。
(六)第一款導覽活動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各以二節為限,合計不
      得超過三節。
(七)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
      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
      人員,授課時數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