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受影響嚴重事業單位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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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以下簡稱北分署),
    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訪視、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受理及核定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課程。
(三)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訓練費用補助及訓練津貼之審查、發放等事項
      ,並督導管控事業單位確實申請參訓勞工訓練津貼。
(四)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及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製作成果
      報告。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