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推動要點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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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受影響企業規劃辦理訓練:
(一)僱用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之民營事業機構、非營
      利法人或團體規劃辦理員工訓練計畫,得參考本部所提供產業人力
      培訓課程清單規劃辦理年度員工訓練計畫,申請補助訓練費用。
(二)個別事業單位為所屬員工規劃辦理訓練計畫者,最高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九十五萬元;事業單位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
      聯性之事業單位辦理聯合訓練計畫者,最高補助一百九十萬元;事
      業單位經本部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遴選為獲獎單位且經本部專
      案認定者,最高補助二百萬元。
(三)事業單位訓練計畫所列內部訓練課程,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之國
      內交通費及場地費,得檢據覈實報銷。
(四)事業單位薦派員工參加外部訓練課程,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補助
      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派訓對象為二十九歲以下青年或中高齡者,或
      課程屬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或政府推動
      之政策性課程、數位學習課程者,得提高至百分之七十。
(五)本部受理事業單位申請辦訓至當年度九月三十日止。事業單位申請
      辦理訓練計畫前,應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下稱勞發署)所建置之
      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上傳年度訓練計畫,並應於完成上傳之次
      日起五個工作日,檢附本計畫規定相關文件,向主要辦理訓練地點
      所在地之勞發署所屬分署(下稱分署)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