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定期查核基準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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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之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
    之百分之二十,且雇主以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
    份起,往前三個月,每月至少應聘僱本國勞工一人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