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3/19 17:50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3
三、溢領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於本局核定函送達後十五日內返還,未於期 限內繳還,經本局以書面催告後,逾三十日仍未繳還者,移送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分署執行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