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復健生理心理強化訓練機構補助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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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生理心理強化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職災強化
      訓練機構):指依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認可之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評估及所擬訂之職能復健計畫
      或復工計畫,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服務之醫療機
      構。
(二)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服務:指對職業災害勞工為恢復其工作能力所
      進行之生理或心理工作能力強化之計畫擬訂、訓練及結案評估等一
      系列服務。
(三)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計畫:指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所擬訂之職
      能復健計畫或復工計畫,就職業災害勞工所需生理或心理工作能力
      強化訓練項目、內容、期程及目標所定之規劃。
(四)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指依生理或心理工作能力強化訓練計畫執行
      相關訓練及介入;其內容包括生理強化訓練之暖身、工作適能、工
      作模擬等訓練,及心理強化訓練之晤談、諮商。
(五)生理或心理強化結案評估:指為呈現生理或心理工作能力強化訓練
      之介入成效,所為下列評估及分析事項:
      1.了解個案之生理、心理能力及目標職務所需之符合度。
      2.了解個案之心理、情緒、認知功能與重返社會及職場適應之能力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