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資料庫建置要點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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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培訓對象,為有意願擔任調查專業人士之下列人員:
(一)本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之人員。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執業律師、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2.現任本部、地方主管機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或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
      3.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專校院講師以上職級,並教授職業安全
        衛生、勞資關係、人力資源管理、心理或法律相關課程達三年以
        上。
      4.曾任或現任勞工行政或勞動檢查工作達三年以上。
      5.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護理人員資格,且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達三年以上。
(三)具處理勞動權益相關事務經驗,且經地方主管機關推薦之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