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 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 數三百人以上者,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 於每十公里內增置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