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30 條
雇主使勞工依木材本身之重量而從事集材或運材等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木材滑走時,應禁止勞工進入該滑路區。
二、於集材場、轉運站從事處理作業或於滑道中處理停止之木材時,應令
    勞工先向上方從事木材滑走作業人員發出停止信號,並確認木材停止
    後,始得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