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3 10:24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9 日
第 30 條
雇主使工作者從事機器人之運轉狀況確認作業時,應在可動範圍外實施。 但作業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