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台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填具移動式起 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 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