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8 日
第 30 條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之請假,依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之,並將請假日數計
入臨時工作期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