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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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職訓中心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臺北市。
  (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高雄市(不含經濟部加工出口
        區各園區)。
  (三)北區職訓中心:臺北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
        江縣。
  (四)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五)中區職訓中心: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
  (六)臺南職訓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市。
  (七)南區職訓中心:高雄縣及位於高雄市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各園區
        、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