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訓練單位至遲應於開訓三日前函送課程表至轄區分署備查,並於開 訓後十四日內函送訓練課程開班學員名冊、預估參訓學員補助費用 清冊、參訓學員身分證影本、契約書影本及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 表等開訓資料至轄區分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