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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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用人單位需調整工作項目之人員配置、工作配置地點及工作時間(
      含彈性調整每日工作時間)等計畫變更事項時,應由申請機關函送
      該轄區協辦機關申請變更計畫,由協辦機關逕予核定後,始得辦理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