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30
三十、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依雇主僱用婦女人數計算,每提供職場支持輔
      導措施滿三十日,每人補助雇主五千元,未滿三十日不予補助;最
      長核發十二個月。
      雇主申領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補助人數,以第一次申請日前最近一
      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