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第 30 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九款之機構看護技術工作,其雇主應具
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
    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
    、醫院、專科醫院。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