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03-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其熱危害風險等級達表三熱指數對照表第四級
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勞工作業時間短暫或現場設置確有困難,
且已採取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六所定熱危害預防措施者,不在此限:
一、於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並提供風扇、水霧或其他具降低作業環境
    溫度效果之設備。
二、於鄰近作業場所設置遮陽及具有冷氣、風扇或自然通風良好等具降溫
    效果之休息場所,並提供充足飲水或適當飲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