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6 月 09 日
第 31 條
主管機關應於主任仲裁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仲裁委
員會,並召開仲裁會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