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
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第 31 條
雇主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者,應由專業人員妥為
設計,並維持其有效性能。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
人員設計,並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
前項局部排氣裝置設置完成後,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依測試結果製作
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其相關文件、紀錄應保存十年。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屬化學排氣櫃型式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雇主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於改裝時,應依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辦理。但對其性能未有顯著影響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