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37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9 日
第 31 條
雇主使工作者於可動範圍內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檢查相關作業時,應採取 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之必要措施。但關閉驅動源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停 止運轉實施檢查相關作業時,則不適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