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8 日
第 31 條
雇主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出水或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有遭受
危害之虞時,應迅即使勞工自沈箱、壓氣潛盾等撤離,並採取避難等措施
。
雇主於採取前項措施後,應即確認輸氣設備是否正常,沈箱等有無異常沈
降或傾斜及其他必要安全事項。非確認安全前,不得使指定人員以外之其
他人員進入沈箱、壓氣潛盾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