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37
法規名稱:
廢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31 條
雇主不得在本標準規定之工作場所以外地點從事爆竹、煙火加工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