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53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第 31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 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 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